[诉讼]鑫茂科技(000836)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2007年9月3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鑫茂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与天津登鸿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鸿捷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后双方就合同效力及履行问题发生争议。 2008年4月30日,登鸿捷公司就上述争议以科技园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相关公告已刊登于2008年5月20 日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5月14日,科技园公司就上述争议以登鸿捷公司为被告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天津仲裁委员会中止仲裁。(相关公告已刊登于 2008年 5 月 20 日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年7月10日,科技园公司与登鸿捷公司就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相关公告已刊登于 2008 年 7 月 12 日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解协议》的履行进展情况亦在公司三季度报告中进行了说明。目前,登鸿捷公司和科技园公司虽因房屋修整、验收等情况影响了履约进度,但该《和解协议》仍在积极履行中。 2008 年 11 月 13 日,科技园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园初字第 63 号),认为原、被告签署的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此裁定驳回科技园公司的起诉。 2008 年 11 月 14 日,科技园公司决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园初字第 63 号),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依法进行审理。 二、 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科技园公司拟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需要按照程序进行: 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裁定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一中园初字第 63 号《民事裁定书》,案件将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对科技园公司诉讼请求进行裁决。如法院裁定销售合同解除,科技园公司应退还登鸿捷公司已付购房款,这一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均不产生影响。 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裁定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科技园公司提起的诉讼案件将终结,天津仲裁委员会将获得仲裁管辖权,并对登鸿捷公司仲裁请求进行裁决。如仲裁委员会裁定销售合同解除并裁定科技园公司支付违约金,科技园公司应退还登鸿捷已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赔偿金(1322万元),这一结果将需要科技园公司按违约金赔偿数额计提预计负债,从而对本公司的利润产生相应影响。 但由于双方已签署有条件生效的《和解协议》,如《和解协议》在法院或仲裁庭审理期间或者相关裁决执行之前履行完毕,法院或仲裁庭的裁决将无需执行,其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见相关公告(已刊登于2008年7月12 日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 备查文件: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园初字第63号)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1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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