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建设银行(601939)关于A股2008年中期分红派息的提示公告

时间:2008年10月25日 11:02:16 中财网


股票代码:601939 股票简称:建设银行 公告编号:临2008-02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A 股 2008 年中期分红派息的提示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07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行于2008年10月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以本行总股本233,689,084,000股(其中A股股本为9,0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08年中期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1105元(含税)。
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2008年11月14日,现金股息发放日为2008
年11月25 日。
对于A股股东,本次分红派息代扣代缴税金的安排如下: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由本行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09945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105元。
3.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A股的境外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行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股息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09945元。QFII股东如能在2008年11月14日17点以前向本行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 )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获得分配的现金股息应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相关证明文件,由本行确认前述文件后,该等股东应自行缴纳现金股息所得税,本行不代扣代缴。如存在本行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股息所得税。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系方式为: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关于H股股息的有关安排,请参见本行于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0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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